关于工资查询系统的调整说明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来源:人事处发布时间:2017-09-15浏览次数:747

各位老师:

根据市委巡视组和市纪委对我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整改要求,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审核,学校审议,通过了进一步规范完善绩效工资实施的方案,将相关工资项目进行了调整,现说明如下:

1、原“财政岗位津贴”规范为“本市岗位津贴”,标准不变。

2、原“岗位津贴”、“新增岗贴”合并,规范为“工作量津贴系数核算的津贴”,标准不变。

3、原“住房补贴”规范为“补贴性系数核算的奖励”,标准不变。

4、原“司法津贴”、“职务津贴”、“电话费”合并,规范为“固定补贴奖励1,标准不变。

5、原“餐贴”、“车贴”、“办案津贴”、“财政其他津补贴”、“卫生费”合并,规范为“固定补贴奖励2,并统一调整为1100//月。

6、“教学示范岗”保留,标准不变。

7、原“教授津贴”项目根据巡视整改要求予以取消,额度纳入年终个人考核奖励,根据考核结果发放。

8、原“终身教授津贴”项目根据巡视整改要求予以取消。

9、原“博导津贴”项目根据巡视整改要求予以取消。

特此说明。

如有疑问请联系人事处劳资科林老师,电话:39225712

 

 

人事处

2017914